茂名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茂名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904民初4066号 原告:茂名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石化工业区****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3年9月25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新坡镇***********,公民身份号码:440************612。 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茂名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茂名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名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茂名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