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170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嘉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沈北新区正义三路34-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555330249H。
法定代表人:李英龙。
被执行人:沈阳嘉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浑南区王家湾211-2号(15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P4H50XQ。
法定代表人:李玉武。
申请执行人沈阳嘉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嘉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2民初1677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嘉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阳嘉兴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沈阳嘉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6883.07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沈阳嘉兴置业有限公司通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2、多次在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嘉兴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足额存款;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沈阳嘉兴置业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因申请人暂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准确住址,故暂无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沈阳嘉兴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沈阳嘉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112执1703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远
审判员 芦 威
审判员 郭思扬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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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宋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