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嘉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嘉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天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执15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沈阳嘉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210113555330249H,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正义三路34-26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龙。
被执行人:铁岭天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791584355H,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油库东2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铁岭天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2421××××01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0198.4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大松
书 记 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