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执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阳嘉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正义三路34-26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龙。
被执行人:铁岭天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油库东2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武。
本院在执行沈阳嘉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铁岭天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名下(以本案本金74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及相关费用等为限)下列财产:
一、银行存款;
二、相应价值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工资、收入、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