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格尔木金鑫防水保温材料经销部与青海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01民初2181号
原告:格尔木金鑫防水保温材料经销部,住所地格尔木建材市场一排五号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6AM39X。
经营者:邹英,女,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格尔木建材市场一排五号东,身份证号×××。
被告:青海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滨河南路104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09716G。
法定代表人:颜晓丽,职务及身份证号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尔木金鑫防水保温材料经销部与被告青海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格尔木金鑫防水保温材料经销部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格尔木金鑫防水保温材料经销部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木金鑫防水保温材料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计269元(原告格尔木金鑫防水保温材料经销部已预交),由原告格尔木金鑫防水保温材料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冯珍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姜亚红
书记员   保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