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西执字第110-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晨光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党宪武,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青海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克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青海润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星占钧,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晨光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青海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4年3月10日向第三人青海润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2014)西执字第110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将对被执行人到期债务176593.55元转入本院账户。但第三人青海润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海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青海润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176593.5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锋
审判员 陈清明
审判员 贾接良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