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387号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6329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3164.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 绍 峰
书 记 员 李宇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