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民终2788号
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沈西燃气有限公司、沈阳中天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4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沈阳沈西燃气有限公司主张其燃气管线遭到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沈阳中天热力有限公司的破坏,对此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沈阳中天热力有限公司应赔偿其经济损失738,782.85元。虽然一审法院委托辽宁志城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沈阳沈西燃气有限公司遭受破坏造成燃气泄漏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因沈阳沈西燃气有限公司和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对沈阳沈西燃气有限公司主张燃气泄漏管道的长度、材质、燃气泄漏费用各持己见,对此辽宁志城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沈阳沈西燃气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资料证实工程量的来源依据,鉴定单位无法判断此数据的真实性,而对双方争议的金额确定为315,886元。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应当查清沈阳沈西燃气有限公司燃气管道泄漏的具体情况,不应对双方争议的数额进行酌定。故将此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在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4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6.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姜元科
审判员 郭 净
审判员 范 猛
书记员 雷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