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辽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民终11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代忠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毓,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人民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杰,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县人民法院(2022)辽102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退还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22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冀宁
审 判 员 姚庆武
审 判 员 李晗菲
二0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贺婷
书 记 员 王恩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