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沈阳中天热力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26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中天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中天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4民初11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沈阳中天热力有限公司以在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沈阳中天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已经将本案诉争款项在其主张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中天热力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中天热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上诉人沈阳中天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沈阳中天热力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后,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田 华 审 判 员 宋 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