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普通程序
案件审判员: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10167号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 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