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法库县双台子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1民终9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库县双台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法库县双台子乡双台子村。 负责人:***,系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文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法库县双台子乡人民政府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2022)辽0124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2022)辽0124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2、依法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3、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原审遗漏涉及诉讼时效的关键事实,回避争议焦点。二、原审原告知道发包方向上诉人拨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已超诉讼时效,合同约定自然资源局拨付我方50%我们应该把案涉金额全给被上诉人,这个时间是2015年12月30日(自然资源局拨款进度达到70%),按照两年诉讼时效到2017年12月30日已经过诉讼时效了,我们2016年1月8日给了57万,剩余时间被上诉人没向我方主张权利。因此2018年1月8日超过诉讼时效了。自然资源局向我拨款时,被上诉人是核准单位,盖了章,所以拨款时候被上诉人应当知道。 法库县双台子乡人民政府辩称,给付工程款是第三方向上诉人给付,给付工程款比例无论是第三方还是上诉人都没向被上诉人说过,因此被上诉人不知道何时给付工程款到50%。核准**只是审批过程,至于**后什么时候给,我方无法控制,因此不是必然知情。2022年9月1日我方向自然资源局去了解工程款给付情况时,才知道该工程款已经给付超过50%。 法库县双台子乡人民政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本金568255元,及自2016年1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本金按568255元计算,利率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2、被告承担诉讼费。 一审审理查明:发包方法库县双台子乡人民政府(甲方,以下简称“双台子乡政府”)、法库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甲方)与承包方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乙方,以下简称“苏家屯建筑公司”)签订《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第七标段;工程地点为法库县双台子乡新发堡村;合同生效时间为2012年12月25日;合同工期为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5月30日;合同价款为5058911.18元。发包方双台子乡政府(甲方)与承包方苏家屯建筑公司(乙方)签订《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分包项目区农民工程20%部分协议书》,合同约定,标段和工程价款为第七标段,中标金额5058911.18元,项目区在新发堡和团山子村;分包工程量和工程价款为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9、33、39号归甲方施工,总价款1138255.02元;工程款结算为乙方中标工程量的20%部分归甲方施工使用,在中标金额拨付乙方30%时,乙方需拨付甲方20%部分的50%工程施工费(570000元;)在中标金额拨付乙方50%时,乙方要拨付甲方20%部分的剩余工程施工费(568255.02元)。截止2022年9月1日,法库县自然资源与行政执法中心共拨付给苏家屯建筑公司2012年度法库县双台子乡高标准农田项目第七标段中标单位402000元。2016年1月8日,双台子乡政府收到苏家屯建筑公司工程款570000元。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政府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第七标段已施工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双台子乡政府于2022年9月1日书面得知苏家屯建筑公司收款情况,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此时开始计算,故双台子乡政府的起诉未超出三年期间。苏家屯建筑公司已收到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第七标段工程款4020000元,超过中标金额5058911.18元的50%,应承担给付剩余工程费568255.02元的义务。故对双台子乡政府要求给付剩余工程费56825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台子乡政府的请求符合规定,应予准许,起算时间应从2022年9月1日起算。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原告法库县双台子乡人民政府施工费568255元,并从2022年9月1日起开始支付利息(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给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83元,由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或原告法库县双台子乡人民政府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审期间,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提交自然资源局拨款表格3张,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上诉人认可双方所签合同中约定了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给付20%工程拨款,且该项拨款的条件即法库县自然资源局向上诉人付款比例达到50%,该项条件也已经具备,双方现存争议的只是被上诉人起诉是否符合诉讼时效问题,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自然资源局拨款审批中已经签过字,证明对应付款时间是知悉的,而被上诉人则认为签字是拨款的中间流程,被上诉人不参与后续程序,因此无法及时知晓具体拨款时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较为合理,被上诉人的确不能因为参与审批就被认定超过诉讼时效,故对上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83元,由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相 蒙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徐 瑶 书 记 员 ***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