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3044号
原告:***,男,199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鞍山市铁东区聚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龚 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