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环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环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4民初2743号
原告:沈阳环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高新区浑南产业区天赐街7-3号1104-11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华晨*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环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环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27元,减半收取4013.5元,由原告沈阳环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