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永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永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03民初11179号
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孙艳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4月5日出生,锡伯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纠纷一案中,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仲芳雪
审 判 员  刘思国
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