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7565号
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59981858W,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孙艳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良,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伊利,系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华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683193420,住所地沈阳市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浑南产业区世纪路1号。
法定代表人:侯秀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明,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然,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华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54元,减半收取6677元,由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宇红
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
人民陪审员 杨 帅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