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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446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5年3月5日出生,住址: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黎族,1967年1月1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雷 凯 二〇二三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