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446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5年3月5日出生,住址: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黎族,1967年1月1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雷 凯
二〇二三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