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5417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9月2日出生,住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36-1号。
原告**与被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3月15日,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 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