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永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5417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9月2日出生,住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36-1号。 原告**与被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3月15日,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 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