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欧耐德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欧耐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3219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44-164号9幢295室。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中成,男,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沈阳欧耐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8号7-6室。
法定代表人王娇。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欧耐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静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中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线缆等产品,2014年4月份双方签订两份《购销合同》。原、被告之间约定货到后30日内付款,每延迟一天须支付相应比例的违约金。原告按约向被告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拖延付款。2014年8月21日,原、被告之间进行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1,589元未支付,原告向被告催讨上述货款及相应的违约金未果,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51,589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289.7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沈阳欧耐德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作书面答辩。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购销合同》2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违约责任的约定。
2、《对账单》,证明被告确认尚欠原告51,589元。
鉴于被告未到庭,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被告交付最后一批货物后,被告应按约在收货30日内,即2014年6月13日前履行付款义务。后被告于2014年8月21日前向原告出具对账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51,589元,现被告逾期未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2014年4月1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十一、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应每天向对方当事人支付合同标的总金额0.50%的违约金、但违约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标的总金额的2.50%。……”和2014年4月2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十一、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应每天向对方当事人支付合同标的总金额0.10%的违约金、但违约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标的总金额的5%。……”,现原告主张以被告确认的欠款金额的2.50%计算违约金,即51,589元*2.50%=1,289.7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可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欧耐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589元;
二、被告沈阳欧耐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89.7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1元、减半收取计560.50元,财产保全费548元,合计1,108.50元,由被告沈阳欧耐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静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