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3民初4792号
原告:沈阳欧耐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天赐街73号231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鞍山市亿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解放西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欧耐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市亿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欧耐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鞍山市亿冠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退回原告。
审判员 王 雪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