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前进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前进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802执保180-2号
申请人安徽省前进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枞阳县枞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进,经理。
被申请人安庆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2执保18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安庆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碧桂园项目工程款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申请人提出解除对其保全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拟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安庆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查封。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