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前进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方和平与安徽省前进门窗有限责任公司、钱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722执9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方和平,男,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安徽省前进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670945521A(1-1)。
法定代表人:钱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钱进,男,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0722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钱进、安徽省前进门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