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前进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池州市邦泰门窗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02民初73号
原告:池州市邦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080312476L。
法定代表人:丁贤义,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贷码913401001531448657。
法定代表人:王坤,执行董事。
第三人:安徽省前进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经济开发区纺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钱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池州市邦泰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省前进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被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由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并立案由,故本案管辖不适用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地域管辖,由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或者该分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且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也不是该分包合同的履行地,故本案应由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 志
审 判 员  朱振平
人民陪审员  胡 凯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静婷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