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宏源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青海省某某宏源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101民初159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代理人:姚雪菲,新疆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宏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市盐桥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龚向军,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宏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芦咏芝

审 判 员  蒲 英

人民陪审员  周冬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