茫崖中翔商混有限公司与青海省格尔木宏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民初1453号原告:茫崖中翔商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茫崖行政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峰,男,***年8月6日生,汉族,江苏省丰县人,茫崖中翔商混有限公司副经理,住格尔木市,身份证号×××。被告:青海省格尔木宏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27583490F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青海省湟源县人,青海省格尔木宏源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住格尔木市,身份证号×××。原告茫崖中翔商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格尔木宏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茫崖中翔商混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茫崖中翔商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41元,减半收取计970.5元,由原告茫崖中翔商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