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宏源有限责任公司

***与青海省格尔木宏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01民初1293号
原告:***,个体,住格尔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格尔木宏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盐桥南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22758349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海省格尔木宏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其履行欠款义务20万元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35元,减半收取101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保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