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94民初252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
被告:青海省格尔木宏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格尔木市盐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227583490F。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格尔木宏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0元,减半收取计306.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张青秀
审判员 井静
审判员 彭毛扎西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