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宏源有限责任公司

张某、青海省格尔木宏源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2民初911号 原告:张某,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青海省格尔木宏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盐桥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马某,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楼某,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原告张某与被告青海省格尔木宏源有限责任公司、马某、楼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