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2民初892号
原告:叶某,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省格尔木宏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盐桥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马某,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楼某,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原告叶某与被告青海省格尔木宏源有限责任公司、马某、楼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叶某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1元,由叶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