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2民初889号
原告:***,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格尔木宏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盐桥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格尔木宏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