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宏源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青海省格尔木宏源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2民初889号 原告:***,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格尔木宏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盐桥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格尔木宏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