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民终7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46号(1-14-2室)。
法定代表人:孔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锦翰实业有限公司(原盘锦金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田家街道汇美建材交易中心D区2#楼1-5、2-5、3-5室。
法定代表人:杜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月苹,辽宁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锦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22)辽110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定于202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沈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嗣后亦未向本院说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沈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上诉人沈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安福
审判员 高玉波
审判员 董千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