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4319号
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64375515A,住所地辽宁沈阳市浑南区沈营大街988-2、3号(全部)。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用电气承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02084755Q,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杏林街27-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用电气承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18元,减半收取6,159元,由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 松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