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伟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金伟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三盛鸿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2301号
原告:沈阳金伟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210号。
法定代表人:尹淑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文龙,系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三盛鸿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街南街52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金伟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三盛鸿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陆珏澔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田璐(主审)及人民陪审员张玉华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金伟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金伟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沈阳金伟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陆珏澔
审 判 员  田 璐
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蕴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