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格瑞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格瑞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嘉祥县旭成养鸡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执204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郑州路**雁山世纪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永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县旭成养鸡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曾菊岭,系该合作社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8民终3545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县旭成养鸡专业合作社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青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40000元及利息,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840元,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全部利息,被执行人**县旭成养鸡专业合作社交纳案款40840元及执行费,被执行人已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8民终35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吉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岳贤鹏

书记员 李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