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4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仙游路******。
法定代表人:高永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国,青岛市南东海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泾源县大雪山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住所地:宁夏泾源县新民乡南庄村iv>
法定代表人:禹万江,系该社理事长。
上诉人青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泾源县大雪山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9)宁0424民初16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青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2019)宁0424民初1660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5年6月17日签订的《泾源县大雪山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大型沼气项目土建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管辖做出了约定,本案应由青岛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未按照定做方的设计及指示完成加工承揽任务,且被上诉人只主张给付货币,此类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应根据双方的约定确定管辖。
被申请人泾源县大雪山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未答辩。
经审查查明:2015年6月17日,上诉人青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泾源县大雪山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泾源县大雪山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大型沼气项目土建合同》,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双方因剩余工程款的给付问题发生纠纷,被上诉人将上诉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在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该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泾源县人民法院以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专属管辖案件,且案涉工程所在地在泾源县境内,该案应由其管辖为由,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泾源县大雪山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大型沼气项目土建合同》中明确写明工程内容为土建工程,故泾源县人民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定性准确。虽然合同第十条约定任何一方提起诉讼均应向青岛市人民法院提起,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该类纠纷属专属管辖案件之规定,该约定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约定。涉案工程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境内,本案应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青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虎少军
审 判 员 王 彤
审 判 员 王世贵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贺文燕
书 记 员 马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