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伊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阳伊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皇执字第84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伊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阳伊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4)皇民二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阳伊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沈阳伊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二、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4)皇民二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