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飞云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所;青海飞云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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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21执保56号
申请保全人:**所,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李家镇李洪曾庄村村民,住该村5号院。
委托代理人:汪春虎,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辉,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青海飞云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721820G,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谈生礼,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保全人**所与被保全人青海飞云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21民初353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5日分别对青海飞云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63001543637050216271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支行28160001040015137账户、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82010000000215457账户、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82010000000541048账户内的存款以1241018.32元为限进行了冻结,期限为一年,其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63001543637050216271账户内实际冻结842789.25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支行28160001040015137账户内实际冻结134580.60元、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82010000000215457账户内实际冻结29932.48元、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82010000000541048账户内实际冻结16559.73元,此案已保全完毕,故此案以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