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飞云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青海飞云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104民初1199号 原告:***,身份证号:,女,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证号:,男,汉族,,1973年8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柴达木路**。 被告:青海飞云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市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飞云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以需要搜集新证据由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薛世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