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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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104民初1199号
原告:***,身份证号:,女,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证号:,男,汉族,,1973年8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柴达木路**。
被告:青海飞云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市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飞云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以需要搜集新证据由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薛世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