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佳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新华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辽宁佳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5民初9939号******
申请人沈阳新华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騄騄,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佳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新华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辽*佳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关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PZPP201621019065000081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佳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关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