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润蒙能源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2民初5979号 原告: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长。 被告:内蒙古润蒙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润蒙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6日立案。原告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961.00元,减半收取计41980.50元,由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