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802民初1912号
原告福建逢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逢兴公司”)与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布诺公司盘锦分公司”)、被告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布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逢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布诺公司盘锦分公司、沈阳布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福建逢兴公司与沈阳布诺公司盘锦分公司签订的《机电产品订货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后付总款的30%为预付款,货到现场3天内付总款的40%,设备投入运行7天内付清全款”,福建逢兴公司已于2020年5月22日按约供货,货物于2020年5月24日被签收,沈阳布诺公司盘锦分公司收货后未向福建逢兴公司主张任何异议,其在陆续支付货款48万元后余款42万元至今未付,构成违约,应限期偿付尚欠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因此福建逢兴公司诉请沈阳布诺公司盘锦分公司支付尚欠货款4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9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沈阳布诺公司盘锦分公司系沈阳布诺公司的分支机构,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本案付款责任时,依法应由作为企业法人的沈阳布诺公司承担责任。福建逢兴公司主张沈阳布诺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债务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沈阳布诺公司盘锦分公司、沈阳布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8日,福建逢兴公司(作为供方)与沈阳布诺公司盘锦分公司(作为需方)签订《机电产品订货合同》,约定沈阳布诺公司盘锦分公司向福建逢兴公司就鑫华酒店配电新建公司项目订购电缆分接箱、户外开闭所、欧式箱式变(油变)(具体供货内容及配置详见合同附件清单一、二),金额为90万元。质保期自发货日期起一年。交货地点为辽宁盘锦。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收到货物的3天内应验收完毕,如有异议,应在7天内用挂号信将异议内容送达;如用传真,应有供方的确认回传方才有效。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及收到预付款后35天。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后付总款的30%为预付款,货到现场3天内付总款的40%,设备投入运行7天内付清全款。违约责任为按合同法,违约方应支付本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的违约金。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先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由原告方当地法院处理。合同签订后,沈阳布诺公司盘锦分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福建逢兴公司支付合同预付款27万元。2019年5月22日,福建逢兴公司按约向沈阳布诺公司盘锦分公司发货。2019年5月24日,货至施工现场,由现场施工工作人员签收。2019年9月17日,沈阳布诺公司盘锦分公司向福建逢兴公司转账支付货款16万元。2020年3月26日,沈阳布诺公司盘锦分公司向福建逢兴公司转账支付货款5万元。因沈阳布诺公司盘锦分公司至今未付尚欠货款42万元,福建逢兴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沈阳布诺公司系沈阳布诺公司盘锦分公司的总公司。
一、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逢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2万元;
二、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逢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9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邱 声 宜
人民陪审员 肖 燕
人民陪审员 杨 蓉
书 记 员 曾念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