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965号
申请人:***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迎客松二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金铁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珺婕,辽宁安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波。
被申请人:李东波,男,59岁,住沈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东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以及申请人出卖给被申请人的六台变压器。***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04850元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东波银行存款1048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申请费1044元,由***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启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