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965号之一
申请人:***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迎客松二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金铁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珺婕,辽宁安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波。
被申请人:李东波,男,59岁,住沈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东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2)辽0111民初965号民事裁定,裁定保全冻结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东波银行存款1048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该裁定已执行完毕(保全案号为(2022)辽0111执保159号)。申请人***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东波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东波财产的查封(保全案号(2022)辽0111执保159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启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