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4民初2960号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Y86EC7R,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宁江工业园兴业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江苏大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687466228B,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8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588元,由原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结合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皓月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