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电气有限公司、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财保467号 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Y86EC7R,住所地睢宁县宁江工业园兴业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687466228B,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名下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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