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民初2865号 原告: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原告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欠款7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126,000.00元,从2020年3月1日起算至实际足额给付欠款及利息之曰止,利息按月息1.5%计算)。总计暂计826,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初,被告主动找到原告,称其能与案外人盘锦利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供电工程合同。但由于其是自然人,无施工资质。故称,先由我公司与盘锦利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供电工程合同,然后我公司再将工程转包给被告。我公司同意了该方案,并在2019年7月16日与盘锦利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供电工程施工合同》,后在2019年7月18日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将工程全部转包给被告。2019年7月18日,盘锦利港置业有限公司向我公司预付工程款1,414,000.00元,我公司将全部款项转交给被告。但在2020年1月,被告主动要求解除《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并说明情况,称其在收到1,414,000.00元工程款后,仅进行了519,903.60元的基础施工和购买了194,096.40元的电缆,剩余工程其无力继续施工。我公司被迫在2020年1月19日与其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及还款说明》,被告承诺在2020年3月1日前将剩余的70万工程款交还我公司,否则按月息1.5%承担违约责任。但时至今日,被告对该欠款分文未付,构成违约。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的地址,但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本院亦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孟 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