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鼓风机集团安装检修配件有限公司

某某鼓风机集团安装检修配件有限公司、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民初7143号
原告**鼓风机集团安装检修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宇、杨雨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清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鼓风机集团安装检修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常年有配件采购合同,截止目前尚有四份合同没有结清欠款,总额为510702.46元。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510702.46元及相应利息;请求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太原市清徐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买受人即被告住所地法院,故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褚佳星
书 记 员  高梓竹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