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财保355号
申请人***集团安装检修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宫某。
被申请人某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元的财产,并提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单独所有的位于***区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担保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单独所有的位于***区房产;
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洋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