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鼓风机集团安装检修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
**鼓风机集团安装检修配件有限公司诉****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做出了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均未按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到我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我院扣划被执行人5609元转给当事人,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3、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106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杜 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悦玥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