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106执177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鼓风机集团安装检修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化集团大连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青岛大孤山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鼓风机集团安装检修配件有限公司诉大化集团大连碳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2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龚建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